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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卖阿胶,出事了!

编辑说:有药店因为销售的阿胶过期且“来路不明”,被罚11万元。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2024-05-11 09:37药店

有药店因为销售的阿胶过期且“来路不明”,被罚11万元。

01 阿胶过期且“来路不明”,被罚11万元

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一药店因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处罚款11万元。

经调查,乐东xx大药房销售的涉案过期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的阿胶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涉案药品阿胶共购进了8盒,购进金额共计2240元(280条/盒),自己服用了1盒,在过期后销售了5盒,销售金额共计2800元(价格为:560元/盒),共2800元,剩余2盒(已被扣押)。

经核算,上述涉案的过期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的阿胶,其货值金额为3920元(7盒×560元/盒),违法所得为2800元(5盒×560元/盒)。因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阿胶,有效期分别为:2022/03、2022/01,该药店于2023年11月8日销售的5盒和被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查扣的2盒涉案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涉案药品均为当事人个人从零售药店购得,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药品随货同行单、供货商合法资质材料、同批号的检验报告单、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等材料。

当事人把涉案的过期和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阿胶销售给顾客(投诉举报人),且与合格的药品混合一起摆放在药店经营场所内,未对上述涉案的药品采取隔离存放、设置不合格药品存放专区警示标示等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和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阿胶两盒,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800元,并处11万元罚款(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920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含)-4.5倍罚款)。

02过期药品上架,没卖出也“违法”

货架摆放/销售过期药被罚的新闻并不少见。今年4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被处以罚款55000元。

据微信公众号“成都市场监管”披露,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在该医院配药药房陈放柜上发现了超过有效期药品1盒。执法人员随后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的行为,违反了《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未使用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以罚款55000元。

这类销售过期药品的情况并非孤例。2023年6月,四川眉山市彭山区市监局发布一则处罚决定书,辖区内某药店因摆柜5元过期药(未贴过期标签),被罚2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该药店辩称,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系店员清理出来的近效期药品放置于收银台旁的玻璃货柜上,但该区域无“近效期药品”或“过期药品”标识。

监管部门认为,该药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同摆放于销售区域的货架上,视为待销售药品,应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过期药即为劣药;销售劣药,最低罚款10万元。

最终,监管部门鉴于该药店在案件过程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瓶;2.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03全国严查“非法购进药品”,药店进货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药店销售的阿胶不仅超过有效期,而且有一部分“来路不明”,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材料,是该药店从“同行”零售药店中购入所得,这又涉及到另一个“合法进货”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因此,一旦涉及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售卖,所罚款项都不是小数目。违法所得越多,罚的也越多。若是药店从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中购进药品,那么“天价”罚单随时出现;若是再叠加药店其他的违规行为,罚单将会更重。

除此之外,连锁药房的门店还需注意,根据国家药监局4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中有关“七统一”的相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由总部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至下辖连锁门店。

也就是说,连锁门店既不能从不明来源渠道中进货,也不能私自购进药品进行销售。

今年3月,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各地已陆续启动了2024年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进药”等违法行为。

随后,各地监管部门开始陆续落实,3月5日,吉林省药监局印发《2024年吉林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强调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山东省烟台市发布了《2024年烟台高新区药品零售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对象之一便是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而药品购进渠道就在对零售药店的重点检查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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